60.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及确定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党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作规定。在具体工作中,确定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党中央有关换届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对于规模较大、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人数较多、工作地点较分散的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为了有利于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
61.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职数及确定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党中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确定纪委书记、副书记职数,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党中央有关换届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
书记、副书记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2.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
执行上述规定应把握2点:一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变通执行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所指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二是差额的比例是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63.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是:(1)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2)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3)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1)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2)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3)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64.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初步人选酝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5点:一是严格按照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二是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把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三是注意优化班子结构,使班子成员在年龄、经历、专长、性格等方面搭配合理、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不仅要使班子成员在年龄上形成梯次结构,还要改善领导班子知识、专业和工作经历结构。要注意选配熟悉党的建设、产业经济、科技创新、“三农”工作、生态环保、依法治理等方面的干部。四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方法、步骤和要求,做好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坚持“凡提四必”,防止“带病提拔”。五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仅要听取同级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而且还要听取离退休干部、党外同志的建议,真正做到集思广益。
65.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与报批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的基层委员会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报的材料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随同《关于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一并报送,包括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
66.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分别由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5点:一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书记、副书记必须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二是选举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三是选举前应充分酝酿,做好工作,选举中要充分发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四是纪委一次全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五是如果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常委选举时落选,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