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及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名额的规定需要根据形势、任务等具体情况来决定。在具体工作中,确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可依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党中央关于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确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二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委员会组成范围的规定;三是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搞照顾性安排:四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一般不少于委员名额候补委员总数的15%。
5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其确定原则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名,村党总支部一般设委员5至7名,村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委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上述规定之外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的名额,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员在100人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人。
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应遵循的原则,可参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确定原则。
5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注意改善委员会组成结构,提高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发挥委员会作用。
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3点: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开条件,使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了解提名原则、基本要求。二是按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规定的差额比例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提名,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对新提名人选进行差额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三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用好平时掌握情况和巡视巡察、考核、信访、审计等成果,适当扩大考察预告和公示范围,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确保人选对党绝对忠诚、素质能力过硬、堪当时代重任。
52.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注意改善委员会组成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3点:一是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大家明确提名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二是确定候选人应当由上届委员会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三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充分尊重民意。
5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执行上述规定,应注意3个问题:一是上述2种差额比例不能互相替代。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低于规定的差额比例。一是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分别选举时,确定差额比例有2种方法:一种是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分别不少于10%,落选的委员候选人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另一种是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候补委员候选人可等额提名或者略少于应选人名额,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作候补委员候选人,其差额比例不少于10%。2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可任选一种。
5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是:(1)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3)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审核把关;(4)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5)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3点:一是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程序。“两委”委员产生的每一环节、步骤,都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贯穿始终,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三是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对换届选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55.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上届党的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应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织所辖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3)上届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4)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5)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2)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3)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4)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5)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6)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上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新一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2)上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也可组织党支部或者党小组酝酿,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6.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酝酿推荐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4个问题: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对初步人选的数量、条件、构成原则及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能够了解上级党组织的意图,掌握推荐人选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广泛发扬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或者所辖党组织酝酿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使推荐的初步人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四是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同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57.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与报批
新一届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新一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或者全会)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会议人员到会,在认真听取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和每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要及时报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于召开党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上报的材料一般有:(1)《关于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2)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3)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名册”的说明一般包括人选数量、分布情况、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妇女和少数民族所占比例等方面情况。
58.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议,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大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确定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把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贯穿候选人酝酿、讨论、确定的全过程。
59.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注意3点:一是要按照党章和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大会选举办法办事。二是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或不选某个人。三是认真做好选举的组织实施工作,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