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知识
党代会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代会知识 -> 正文

六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1日 13:15 

30.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做好换届工作的前提,也是开好党代表大会的基础。严格按照党章和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表选举工作,是换届选举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选好新一届领导班子,完成好党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在上一级党委批复同意召开党代表大会后,应根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上一级党委的批复精神,向本地区、本单位所辖党组织发出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根据和时间;

(2)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及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并附代表名额分配表;

(3)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和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提出代表产生的时间和每个程序中应呈报的材料等要求。

31.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的报告、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32.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要按照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代表资格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既强调先进性和纯洁性,又突出代表性,确保选出合格的代表。一般应具备以下6个方面的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3)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做出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

(6)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党组织组织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上述规定,是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提出来的。由于党的的各级委员会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差异较大,对代表名额的规定应该有个幅度。目前的规定,既使党的各级委员会确定代表名额及其上一级党委批准代表名额有所遵循,又有利于从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代表名额的大体平衡。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攀比,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34.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改善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市级一般不少于30%,县级一般不少于40%;要注意推荐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3点:(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

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领导干部、生产和工作一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的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省与县,地方与基层就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要注意的是,层级越往下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比例应当越高。

35.选举单位的划分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委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严把握,杜绝随意性。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下一级党委或者独立的党总支部、党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36.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2点:

(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

(2)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就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而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确,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37.代表产生的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其主要程序是:

(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其主要程序是:

(1)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举单位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1)一般可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按照多于代表2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2)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填报登记表。(3)选出的代表,应当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4)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进行补选。

38.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报批

选举单位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时,要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代表候选人备人选登记表》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的报告。酝酿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提名原则、酝酿的方法步骤、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39.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审查和批复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收到代表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后,要审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代表的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对不符合代表产生程序和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

审查同意后,要及时对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进行批复。

40.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或者党员大会,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进行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者代表候选人选名单。

召开党代表会议或者党员大会选举的,由党的委员会将代表候选入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会议各团(组)或者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或者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者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41.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

代表候选人名单或者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即可选举产生代表。有关选举的组织实施问题,可参看本书九部分,即“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 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2种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少于20%。

42.选举结果的报批

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会议形式(党代表会议或者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经对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批复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

43.特邀代表设置原则及条件

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有威望的同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担任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正省级领导职务的同志。

44.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请确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负责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4)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有一定影响的无党派代表人士等。


45.代表资格审查

党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是党内选举历来就有的规矩;也是确保党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并是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必然要求。

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应把握好以下3点:

一是审查选举单位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如发现有代表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进行这方面审查时,要注意听取纪检监察、政法、审计、信访等方面意见。

三是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会前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必须经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46.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设置

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设置,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与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不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10人左右。成员应当由党代表大会代表中有比较丰富的党的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常委担任,副主任1至2名,一般由党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书记或者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

47.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程序一般是:

(1)对代表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这项工作由党的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可由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或者党委组织部承担。党的委员会要提出审查情况报告。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程序一般是:

(1)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这项工作一般由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提请党的委员会讨论通过。

(3)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8.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单位的划分及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2)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的情况;

(3)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所辖正式党员人数、本次代表大会当选代表人数及代表构成情况;

(4)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

(5)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