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
多年来,党内选举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程序和方法。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章和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的具体化,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选举过程中违反党章的现象发生,保证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程序是: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宣布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4)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详细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10)宣布当选人员名单。当选人员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向选举人宣布。
107.党员大会选举的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般有以下程序:
(1)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党员名单。
(2)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3)通过选举办法。
(4)宣布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详细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7)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8)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9)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10)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报备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送他人等。
(11)宣布当选人员名单。当选人员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108.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的主持
根据规定,党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团常务委员会通常应推选执行主席具体主持会议选举,执行主席一般可由党的委员会书记或者副书记担任。
党员大会的选举,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上届党的委员会通常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主持会议的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109.党的委员会弟一次全体会议的程序及主持
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是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后,即应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先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再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1)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
(2)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
(3)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关于新一届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还应就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作出说明)。
(4)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5)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7)填写选票,投票。
(8)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9)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
(10)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选举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1)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12)通过党的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13)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讲话。
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根据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委托1名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者新当选的书记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或者副书记主持。
110.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程序及主持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后,即应召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先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再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根据党章和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纪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1)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
(2)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
(3)主持人作关于新一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还应就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作出说明。
(4)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5)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7)填写选票,投票。
(8)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9)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
(10)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并提交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1)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12)当选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讲话。
新选出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委托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者新当选的书记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书记或者副书记主持。
11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112.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有关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3)停止党籍的;(4)在留党察看期间的;(5)被依法留置、逮捕的;(6)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7)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8)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
113.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尝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委员会全体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比照执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14.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115.选举办法的制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必须按照党章和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对选举中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作为选举中所有选举人、被选举人、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一般由大会工作机构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起草,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和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交党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选举细则),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党的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起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一般由大会工作机构或者由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由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分别由会议主持人提交全体委员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
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2)选举的任务;(3)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4)选举的方式、程序;(5)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6)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7)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8)监票人、计票人员的产生办法;(9)选举的纪律等。
制定选举办法应注意以下4点:(1)必须符合党章和地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2)内容要具体、明确、全面,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明确的处理办法。(3)程序步骤要清楚,便于操作。(4)文字准确,简明易懂,不用可能产生歧义的字句。
116.监票人的设置原则、主要职责和产生办法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都必须设监票人。监票人数量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对选举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的原则,根据参加选举的人数或者代表团(组)数量确定。
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2)投票时监督投票;
(3)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5)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经主席团或者大会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117.总监票人的设置原则、主要职责和产生办法
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在监票人员设置较多的情况下,为加强对监票人员的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设总监票人1名,必要时也可设副总监票人1名。
总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
(2)负责对监票人员进行职责分工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工作;
(3)负责审核参加选举的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对有争议的选票作出鉴别或者裁决;
(4)审查选举结果并签字,向主席团报告预选计票结果和向大会报告正式选举计票结果。
党代表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或者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由党的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118.计票人的设置原则、主要职责和产生办法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必须设计票人负责计票工作。计票人数量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准确、迅速地统计选举情况的原则,根据会议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
(2)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或者党代表大会秘书长或者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者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应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计票工作的同志担任。
119.票箱的设置与检查
票箱是投票的重要工具。投票箱的设置,应本着便于选举人投票和监票人监督投票的原则,根据会议的规模确定。会议规模较大的,大会工作机构应事先安排好票箱位置,规划好投票行进路线和投票的引导。
票箱的设计应大方,颜色应为红色,有条件的还应镶嵌有金黄色党徽的标志。
投票前,监票人应认真检查票箱,确认箱内没有隐匿选票后再加封落锁。
120.选票的印刷及注意事项
选票是选举人表达意志和希望的载体,必须认真设计、印刷。总的要求是庄重、大方、清晰、准确,便于选举人填写。使用计算机计票的,选票的设计、印制还应符合计算机计票要求。候选人姓名的上方应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表示意见的符号,并应留有选举人填写另选他人姓名的位置。选票上适当的地方应标明选票的名称,注明填写选票使用的符号及填写说明。选票上的文字说明要简明、准确、清晰。用于不同选举目的的选票,在颜色上应有明显的区别。
在印制选票过程中,还应注意:
(1)候选人名单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候选人名单正式确定后,才能交付印刷;
(3)印制选票的有关事宜应提前联系,确定承印单位。
选票正面应提前印刷,内面也应提前空名排版;
(4)为做好重新选举的准备工作,应印制一套备用选票。
121.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排列原则
地方和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时,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122.填写选票应注意的问题
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以下3点:(1)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被选举人;(2)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3)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对候选人投弃权票,是选举人表达自己意愿、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应当得到尊重。弃权票是表明选举人对部分或者全部选举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一般是不能另选他人的。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种做法是把弃权票与不赞成票一样对
待,投弃权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票上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应选名额,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另一种做法是把弃权票看做对某一票(或者几票)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选票上赞成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与弃权票数之差,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地方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投弃权票能否另选他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究竟采用哪种做法,各地可在选举前制定的选举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经多数通过后执行。
123.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2条:一是清点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党内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发出的选票数要与实到会有选举的人数相等,不相等的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纠正;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当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数少于发出的选票数,说明有的选举人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允许的,所以选举也是有效的。如果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说明选举工作有差错,可能有人多投了选票,也可能有人作弊。在这种不正常情况下,无法确认哪些是无效票,所以只能认定选举无效。二是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的行为。
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工作条例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
124.确认选票是否有效的原则
确认选票是否有效,主要是看选票的填写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125.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126.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当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为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这2种方式都符合党章规定,都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127.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常一般不搞预选。
128.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选举的基本方式
党的地方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
129.差额预选时的投票方式与计票要求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差额预选时,一般应召开大会集中投票。如果代表人数较多,各代表团(组)驻地比较分散,也可以分代表团(组)进行投票。预选分代表团(组)投票,由大会统一组织实施,由各代表团(组)长主持,在监票人监督下,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同一时间进行。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迅速将票箱送到大会计票室统一计票。计票工作必须在清点选票,核实无误,确认预选有效后方可进行。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规模较大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采用分代表团(组)投票的办法进行差额预选。
130.差额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平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照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党的基层组织预选时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原则与地方组织基本相同。
131.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在选举中进行正式选举时,确定当选人的原则与地方组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基层组织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32.确定当选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当选人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 和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2)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一律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是第一次选举的补充。因为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了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已经取得当选资格,只是由于应选名额所限,才进行再次投票的,所以,不必再要求得赞成票必须超过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只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3)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133.预选结果的公布
预选的目的,是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后,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或者监票人向主持选举的领导机构报告。大会主席团设常务委员会的应首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主持选举的领导机构根据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通告选举人,然后提交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134.正式选举结果的公布与当选人名单的宣布
正式选举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或者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主持选举的领导机构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当选人名单,并由会议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向选举人宣布。
135.当选人名单的排列原则
当选人名单的排列原则是:
当选的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136.选举结果的报批或者报道应注意的问题
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
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获得的票数等。
(2)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委员会委员名单。
(3)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单。
选举结果的报批或者报道应注意以下4个问题.
(1)当选的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资格还要经上级党委有关部门或者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并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代表资格才能有效,暂时不作报道。
(2)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及时进行报道。
(3)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如果是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之内的人选,当选结果宣布后即可进行公开报道。如果有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外的人当选,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报道。
(4)报道选举结果事关重大,必须认真对待。对当选人的性别、民族、当选职务、排列顺序,一定要反复认真核对,不得有疏漏和差错。报道的语言要准确、恰当。报道的文稿要经主持选举会议的负责同志审签。